2024年2月26日
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11号)
2024年2月26日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xx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xx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山东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和侯某某在本村有14.2亩承包地,因德郓高速德州(德城)至高唐段项目,承包地被征收。为落实建设项目及征收合法性,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单号为xx的EMS邮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征收申请人承包地时制作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书,用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2、同一征地批次某某村所有被征收户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表。
根据快递信息,该申请书于2023年11月3日被签收,但是至今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答复。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对该申请不作任何答复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xx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EMS邮件跟踪查询界面截图打印件1份;3、EMS邮件封皮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镇积极进行整改,因11月份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更换,导致张某的申请书未能及时提报给相关部门。接到通知书后,我镇专人负责张某相关申请信息的整理工作,并于2024年2月2日将张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邮寄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张某,中国邮政邮寄单号为:xx。
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复议机关以下证据材料:1、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证明:已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2、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证明:已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3、某某村所有被征收户的补偿明细表,证明:已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4、用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表,证明:已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5、快递单据复印件及张某本人签收截图打印件。
经查: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张某向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