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1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其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张*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通过单号为SF151626299****的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xx县***超市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热狗肠计3个)。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现依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定。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3年6月11日,投诉举报人张*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xx县***超市销售的“热狗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对该企业被投诉的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并已经将查处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由于申请人与案涉商家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我局建议申请人另行起诉维权。
本案申请人属于重复投诉,我局第二次收到投诉举报信核查到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11日投诉过,并我局已就该案向申请人做出了回复处理,故我局不再重复受理此案。望贵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支持浪费行政资源的投诉举报行为,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3年6月10日在xx县黄沙街镇***超市购得食品(热狗肠3个)。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顺丰快递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