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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17号)VIP免费

提纲:

2024年3月15日


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17号)

2024315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赵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228日编号37142611115331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142611115331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要求撤销处罚书做出的罚款50元,机动车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41201534分,在某街道,申请人驾驶(车牌号)小轿车前往医院送着急就诊病人,在某街道遇到行人在马路中间停留,驾驶人已提前减速并作出礼让行人的动作行为,但行人示意让车辆先行通过的动作。当时因车上载有病人且着急就医的原因,所以正常行驶过路口。后续经车辆通过后,行人再次通过。当时交警拍照系统并未完整记录整个行为过程,存在断章取义、片面狭隘的执法行为。申请人在线上APP“掌上12123”中提交病人就医资料,但都均已被驳回。特此申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备注:当天一共跑了三家医院:人民医院、光明医院、龙门医院。

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案件转送单1份;2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份;3、行驶证复印件1份;4xx县第一人民医院ES检查报告单1份;5xx县第一人民医院缴费截图2份。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401201534分许,(车牌号) 号小型轿车途径某街道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抓拍。125日被答复人赵某某通过交管12123自愿对该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书编号为3714261111533190,后通过交管12123申诉,申诉被驳回后,228日被答复人到交警大队申请复议,要求撤销3714261111533190号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某驾驶(车牌号)号小型轿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从电子监控采集的四张违法照片信息可以清晰看到,时间跨度大概3秒的过程,行人已过中间隔离护栏且有记录行驶的动作而非赵某某提到的在路中间停留,且(车牌号)号小型轿车途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无任何停车让行动作,没有尽到合理必要的礼让行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车牌号) 号小型轿车被记录违法信息证据充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根据赵某某提供其亲属在县人民医院就医照片看,两次费用支付照片时间为1 201510分和1521分,违法抓拍时间为1534分且拍摄方向为某街道东向西离开医院的方向, 结合从赵某某提供的就医检查报告来看,该行为也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可以消除的情形。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包括:1、电子监控抓拍照片四张,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依据;2、申请人提供的就医照片三张,证明:申请人曾到交警大队申请复议并提交材料。

经查:20241201534分许,(车牌号) 号小型轿车沿某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地路口时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编号:xx)抓拍。125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自愿对该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x6,处理结果为罚款50元,机动车驾驶证扣3分。后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申诉,申诉被驳回后,228日到交警大队申请复议,要求撤销xx号处罚决定书,同日交警大队将该案件转送至本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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