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
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2024〕39号)
2024年3月18日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治)行罚决字【2023】3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2月19日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治)行罚决字【2023】3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到国家信访局登记,被斗姆宫派出所强制送拘留所,我对该决定不服。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xx市xx区信访局出具的关于信访人员袁某某涉嫌违法的移送单以及附属材料,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4日,袁某某在政府部门认定的信访事项经规定程序被确认为终结访的情况下,多次进京到国家信访局登记缠访,经批评教育后不听劝阻,仍然以同一理由到国家信访局登记扰乱信访单位工作秩序。本案中有袁某某《询问笔录》、信访局出具的上访登记记录、行政处理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一、在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袁某某先后14次到国家信访局反复登记,其中6次就同一信访事项到国家信访局反复登记。政府部门认定袁某某的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且诉求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袁某某坚持进京上访,其缠访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其所说的合法上访的理由不成立。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为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虽然案发地位于北京市,但袁某某的居住地在xx,xx市公安局依法指定xx分局办理此案,因此xx分局具有对此案件的管辖权,xx分局依法受案、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