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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7号)VIP免费


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41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11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陈**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第三人“xx**食品经营部”店铺购买涉案产品,因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 202312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本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明确写明了本人不具备短信、电话送达的条件(已关闭短信功能), 非书面送达一律视为未收到,被申请人也是明知的,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其中明确载明了相关文书样式要求,请贵府依法查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31215日收到投诉人邮寄有关xx**食品经营部的投诉举报,已于20231221日告知我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局不予立案的理由合理合法。根据我局收到的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人因生活所需被投诉举报人店铺花费10.8元购买了10包麻辣零食大礼包荤素混装,投诉举报人因为其大量好评才选择购买,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与评价不符,实际体验感没有评价说的那么好,经咨询商家后得知原来有“好评返现”的活动,只要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2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的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投诉举报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电子商务法》第17条。(此投诉包含举报)。投诉举报人诉求:1、调解消费争议,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本人进行依法赔偿;2、核定侵权责任。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立案处理,并将立案、处理结果限期书面告知人。

接投诉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1219日对案涉商家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店只开展了评价返现活动未进行过任何方式的好评返现活动,也未做过任何有关好评返现的宣传。我局工作人员多次与投诉举报人联系,其都挂断电话,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商家有好评返现的行为。且通过一般网购经验,如果商家有“好评返现”的行为,通常会在快递中留“好评返现”活动卡片,但投诉举报人并未提供,其提交的聊天截图中也并未出现商家宣传“好评返现”字样。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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