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
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2024〕58号)
2024年4月8日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家违法情况,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xx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于2024年1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6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一、职权依据。《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二、事实依据。2024年1月6日申请人以邮寄信件的方式投诉举报“在xx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中购买了1口某品牌蒸鱼锅烤鱼锅蒸鱼专用锅,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活动到手价139元,而事实上本人购买最低都要200元,商家所宣传的活动到手价139元不存在。”经核查,店铺存在一个61元优惠券,申请人在下单时没有在商品页面或咨询服务领取61元优惠券,导致没有享受到店铺优惠,被投诉人表示“网上商品交易明码实价,页面显示多少钱,下单支付就是多少钱,从此处可以判断买家下单时默认同意价格。”故你举报的情况证据不足,未查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