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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5号)VIP免费

提纲: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三、(1)申请人询问第三人“好评返现几元?”第三人回复后

四、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消费者)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决定书(xx县政复决字〔20245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31221日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1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11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履职重作。

申请人陈**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对“xx**食品经营部”好评返现、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12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其不予立案决定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均明确表示需要其他证据可联系本人,而被申请人自受理案件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并未向申请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也没有就此案询问申请人财产权、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是否受到侵害,被申请人没有尽到上述法律所规定调查取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违法,请复议机关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1)申请人询问第三人“好评返现几元?”第三人回复后,申请人将好评截图发给第三人,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元红包,该聊天记录客观上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好评返现的行为。(2)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是基于第三人大量好评才买的,而其“好评返现” 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投诉人的返现行为实质是通过给予利益诱惑消费者作出好评,极易误导消费者作出夸大或虚假的评价,以达到增加对相关商品赞誉与好评的数量,从而提高其影响力实现销售目的,结果是导致后来的消费者不能从用户评价中获取对相关商品的真实判断,被误导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于电商商品而言,其真实情况光从电商平台感知,有图未必有真相。前面已购物消费者的评价,是后继消费者的重要参考,一旦有了“好评返现”利诱,已购消费者的评价难免失真,无法保障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3)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举办“好评返现活动”引诱、贿赂消费者作出好评的行为会导致好评失真,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综上,多个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明确表示“好评返现”违法,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工作指导性期刊“市场监管半月沙龙”账号,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发布的文章,也与上诉人的观点相符,因此第三人“好评返现”行为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举报依法立案,其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限期立案。

四、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消费者)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听取消费者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的职责。关于投诉举报和依法履责的区分问题。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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