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人受伤非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3.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证据不足
2.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1.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案涉《工伤决定书》、考勤汇总表、《物流明细》
2.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第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xx劳人仲案字[2023]XX号《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xx劳人仲裁字[2023]XX号《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3)鄂0114民初XXXX号《湖北省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民终XXXXX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420114XXXXXX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XX医院《门诊电子病历(初诊)》、《门诊电子病历(复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单》
4.被申请人提交的鄂0112工伤认定〔2023〕00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鄂0112工伤举证〔2023〕000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信息、《情况说明》、《工资停发证明》、《在职证明》、《调查笔录》、微信聊天图片、佣金表、收款付款汇总表、案涉《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物流凭证
5.第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佣金表、交易信息图片、收款付款汇总表
2.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3.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2024〕19号)
申请人:武汉XXXXX经纪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吴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112工伤认定〔2023〕00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收到,并于2024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审查过程中,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1.第三人的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第三人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第三人称其在2022年9月25日11时15分骑电动车准备到xx区XX小区拿小汽车车钥匙后开车到门店接客户去看房时发生交通事故,2022年9月25日工作时间,申请人未收到第三人出勤通知。第三人在新天大道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2.第三人受伤非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申请人设有考勤打卡机,已录入第三人指纹作为考勤记录,2022年9月25日第三人未打卡上班也未请假。第三人的工作内容是带客户看房磋商成交,不是接客户,客户是自己上门咨询或通过网络预约看某处房子。第三人称“骑电动车准备到xx甸区XX小区拿小汽车车钥匙后开车到门店接客户去看房”,不论其外出目的的真实性,2022年9月25日第三人没有客户到门店看房,申请人未收到其报备客户看房记录,申请人也未指派其接客户。第三人外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当日第三人在没有出勤和申请人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外出的目的不是为了工作。故,第三人不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3.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做任何调查,未联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直至收到案涉《工伤认定书》,申请人才知晓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第三人一方之词轻率认定工伤,严重违法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是自己的行为和他人汽车司机的疏忽造成,应当由汽车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作出《工伤决定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相关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第三人系申请人房产经纪人,2022年9月25日11时,第三人骑电动车准备到xx区XX小区拿小汽车车钥匙后开车到门店接客户去看房时,途径XX大道(XX至xx甸XX桥)XX医院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经XX医院于2022年9月26日初步诊断:多处损伤;左侧踝关节外侧楔骨外侧缘,骰骨外侧缘,第1跖骨肩峰外缘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范围。2023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即作出《工伤决定书》,该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被申请人从受理工伤认定到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享有的权利等,均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经审查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房产经理。2022年9月25日,第三人接待买房客户约定看房,骑电动车准备到xx区XX小区拿小汽车车钥匙后开车接客户去看房时,途径xx甸区XX大道(XX至xx甸X桥)XX医院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武汉市公安局xx甸区交通大队出具编号:420114XXXXXXXXXX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2022年9月25日11时15分,小型汽车右转弯未安全通行碰撞第三人驾驶直行的电动车,在XX大道(XX至xx甸X桥)XX医院门口(非机动车道)下行0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受损,第三人受伤,第三人事故责任:无责。2022年9月26日,第三人在XX医院初步诊断为:多处损伤。2022年9月28日,XX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单》诊断为多处损伤:左侧踝关节外侧楔骨外侧缘,骰骨外侧缘,第1跖骨肩峰外缘骨折;左肩胛骨肩峰外缘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壹拾肆天。
2023年8月2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认定其于2022年9月25日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112工伤认定〔2023〕00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鄂0112工伤举证〔2023〕000XX号《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