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
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复决字(2024)第7号)
2024年2月6日
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
被申请人:xx县张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某某、赵某某对被申请人xx县张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答复函》不服,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答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因“山东省德郓高速德州(德城)至高塘段”征收项目,两位申请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为了解相关政策,两位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项目为“1、农用地转批手续2、土地征用协议3、土地补偿登记资料4、补偿款支付清单5、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名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签收。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两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函”内容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文本格式错误。张华镇人民政府答复文本未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参考文本的通知》中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本格式进行答复,未标注文件编号。
二、答复主体错误。该答复函答复主体为“xx县政府办公室”而非申请人。
三、答复内容错误。两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为“1、农用地转批手续2、土地征用协议3、土地补偿登记资料4、补偿款支付清单5、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名单”而非答复函中所称:“征收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面资料、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告,”存在所答非所问的情形。
四、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属于第(六)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前提供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的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件撰写合同起草和审查等,故申请人委托律师进行有关法律事务并无不当,且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的签字均为本人签署,委托关系真实存在,不违背自愿委托的原则,故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两位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具有合法性,且代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律师代理的职责范围之内,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正当答复。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再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时,一并提交如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2、申请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的《张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6份;3、邮件轨迹打印件1份;4、《答复函》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答复主体方面。答复函盖有xx县张华镇人民政府的公章,答复主体即为我镇政府。既然申请人向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我镇政府给予答复,不存在错误。答复对象误写为:xx县政府办公室。二、适用法律错误方面。申请人委托律师调取相关信息,我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审查,律师法定的业务中,没有类似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据此,我镇政府认为,申请人赵某某及刘某某委托律师代理及收件地址和预留电话均为代理律师的信息,没有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认为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前提供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的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撰写合同起草和审查等。即便按照申请人所说,委托律师获取政府信息也不再上述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内。因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答复内容方面。两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