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行政复议决定书(xx政行复〔2024〕146号)
申请人:谢xx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与xx有限公司存在消费纠纷为由,于2024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告知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邮寄关于被投诉人销售的咸香肉松面包产品存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xx于2024年5月13日被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产品购买记录;3.产品标签照片;4.签收物流。(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合法合规。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与福建**有限公司存在消费纠纷。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初步核查,已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因被投诉人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及后续调解,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已将投诉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申请人认为:消费者向被申请人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是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





